各学院(部),各有关单位:
为了加强公司的校风、学风建设,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,促进员工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学校对《12BET员工违纪处分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《12BET员工违纪处分规定》,并经2022年6月29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。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2BET员工违纪处分规定
12BET
2022年7月7日
附件
12BET员工违纪处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校风、学风建设,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,促进员工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,其他类型员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给予员工处分,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员工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对员工的处分,应当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
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、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员工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窃取或向他人提供、披露、出售未公开的考试试题或答案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(六)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经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查实,情节严重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加重一级处分: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,无理纠缠,态度恶劣者;
(二)违纪后组织串供,提供伪证,让他人为其作伪证,妨碍调查者;
(三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(四)在学校已受过处分,且仍在处分期内,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。
第七条 违反学校疫情防控、实验室安全等管理规定,或有其他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、科研秩序、管理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,可参照适用本规定中相应条款,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八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,经教育不改且发生第三次违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章 处分细则
第九条 成立非法组织,组织非法游行、集会,书写、张贴、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被处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被处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挑起事端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、故意用语言或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),视其造成后果和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参与打架者:
1.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2.致他人轻伤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.致他人重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策划、指使、带领他人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聚众斗殴或持械行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,视后果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六)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七)不论何种原因,先动手打人者,加重一级处分;
(八)凡属第二次打架的,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二条 偷窃、诈骗及破坏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涉及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,编造或者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的,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扰乱正常公司产品秩序,影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;
(二)参与起哄闹事,扰乱公共秩序;
(三)不服从管理或阻碍管理,乱扔酒瓶等杂物,破坏环境卫生,威胁行人安全;
(四)诋毁、谩骂、威胁、侮辱管理人员等。
第十五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凡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;凡考试严重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不尊重师长、领导或管理人员的,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威胁、恐吓教师、导师、领导、管理人员、服务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到其家中无理取闹、拒不离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交给教师评阅记分的作业、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第十八条 利用麻将、扑克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(包括变相赌博)或参与网络赌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九条 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吸食、持有或买卖毒品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、传播淫秽物品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侮辱、诽谤、诬告他人,或威胁他人安全,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,视其认错态度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伪造证件,欺骗组织,或窝藏赃物,包庇坏人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,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,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具或明火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,并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住校员工未经准许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,违反规定的,按照《12BET员工公寓管理规定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
第二十九条 对旷课、考试违纪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处理;对旷课、考试违纪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;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、研究生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;其他违纪员工由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处理。
第三十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授权学院(部)研究决定,报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;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(部)提出处理意见,经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;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(部)提出处理意见,经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经员工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,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三十一条 对跨学院(部)违纪事件的处理,由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集有关学院(部)、处室研究决定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(部)、员工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员工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员工的基本信息;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第三十三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学院(部)和各部门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。
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,员工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通过员工预留在学籍系统中的电子邮箱、移动电话号码等送达,自发出之日起视为直接送达员工本人。
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的员工,要加强思想教育。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的原则。受处分的员工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。如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依据《12BET员工校内申诉管理办法(修订)》(中矿大京学字〔2017〕23号)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分决定,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、院(部)范围内公布,同时通知员工家长。处分决定均归入员工本人档案。
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,须在一周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,其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
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6-12个月。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,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。
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解除适用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在处分期内,没有违纪行为者,其处分可在期满后解除;没有违纪行为且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,其处分可提前解除。
第三十九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的解除,由员工本人申请,学院(部)审批,报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备案。记过、留校察看的解除,由本人申请,学院(部)审查提出意见,经员工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,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期至员工离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解除。
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后,员工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员工本人档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均包括本级在内。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原《12BET员工违纪处分条例(修订)》(中矿大京学字〔2017〕24号)同时废止。